给览网 行情 通用分析仪器

科技转化怎么走出低效泥潭?

发布日期:2015-09-02 浏览次数 :653

【导读】长期以来,我国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突出。一方面论文发表完后,科技成果就高高挂起,成为“陈果”;另一方面企业缺乏核心技术。



 

经两次审议,人大常委会8月29日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同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此次法律修改能否扭转这一局面?将如何释放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能?将给科学技术进步带来哪些新变化?

科研成果处置权下放

“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实施了近20年,修改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科技部部长万钢说,现行法律已经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保持高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我国智力资源数量和科技论文数量均位居前茅,科技创新能力却仅排第19位,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为10%。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表示,转化率的根源在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不紧密。相关机构对科技成果的处置审批手续比较繁琐,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现行规定都要上交财政,不能充分有效反哺科研和后续产业。

“这个法律的修改有几点科研人员是很关注,大家都在讨论,如果这些条款不落实的话,那么法律修正将被大家视为没有真实意义。”人大常委会委员赵白鸽快人快语。她指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权和收益。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并且,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科研人员可通过成果转化成为“百万”“千万”富翁

新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但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对于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新法明确: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zui低标准由现行法律的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

财政部科教文司司长赵路认为,随着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关奖励、报酬的明确,一批科研人员将通过转化成果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