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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认证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 :1086

【导读】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持续实施

2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各市场监管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3

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商务部、网信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4

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委、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网信办、统计局

2020年前分步出台并实施

5

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以下是意见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

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

简政放权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了登记手续,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带动和促进了就业。为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充分保护创业者的积性,使其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强;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在宽进的同时实行严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运用对维护统一、提升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升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作用;有利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2 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3 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 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持续实施
5 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6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持续实施
7 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政部 持续实施
8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各市场监管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9 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各行业主管部门 2015年广泛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0 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1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2 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商务部、网信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13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工商总局、商务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持续实施
14 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5 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工商总局、其他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6 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网站公开。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7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 持续实施
18 健家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重要信息系统。 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 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前基本建成
19 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20 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各有关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目录编制指南
21 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2 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3 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网信办、公安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同法制办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立法程序推进)
24 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法制办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立法程序推进)
25 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委、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网信办、统计局 2020年前分步出台并实施
26 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