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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 加快检验检疫职能转变

发布日期:2015-04-16 浏览次数 :387

【导读】近年来,质检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成效有目共睹。但是,由于历史及现实的诸多复杂因素,检验检疫职能转变的成效还不够显著,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检验检疫职能转变是当前突破改革发展藩篱,是建设法治质检的题中要义,而依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是法治检验检疫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职能转变的核心内容。转变职能必须处理好职能转变和依法治检的关系,找准职能转变的着力点,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职能转变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职能转变的核心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充分尊重,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职能必须凸显法治原则:增强法制观念,检验检疫职能要法定化,工作的程序要法定化,监管的方法要法定化。这就要将治理、从政执政都尽量做到制度化、法律化,确立宪法和法律的,以法律和制度为执政执法的准绳,让法律和制度成为公共治理的基本途径。依法来转变职能,在法规所规定的空间内发挥其作用,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为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应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机制,在执法和服务中,zui大限度地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zui大限度地兴利除弊,既要达到严守国门安全的目的,又要zui大化地促进地方外贸经济产业的转型升级。理顺检验检疫纵向和横向部门的执法权限,建立专业性强的、相互协调的有的执法机构,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职能转变必须实现职能合法化。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职能体系的法制建设,检验检疫的每一项职能都必须在宪法、各级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法与执法依据相匹配。例如当前的市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抽查监管,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法规授权,才能进行执法,否则只能联合产品监管链条的上下游执法部门共同执法。因为不在法律框架内的超越和突破往往构成了所谓的“良性违法”。而现实中的诸多“良性违法”现象,大部分是对法治的严重冲击。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法律规范的规定滞后、相互矛盾、模糊等。这种情况应在立法层面充分运用授权和委托的方式方法,赋予相关部门和机构相应的裁量权,通过合理裁量,应对变化了的形势,依变化合理而有效地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职能必须实现职能合理化。转变职能,应与社会各主体实现职能、权能、功能的密切结合与协调,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市场的作用。在外贸经济发展领域,特别是在助力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层面,必须尊重市场而盘活市场,规范市场,引导市场,将促进市场的完善发展作为基本定位。不缺位,不越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服务职能,履行引导、指导、督导、保障和支撑的职能。在形式上,要求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不违法行政;在实质上,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原则、目的与法理等;在责任上,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转变职能必须改变现行的考核评价机制。多年来,质检系统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中,法治并非一指标,法治建设更多注重普法、学法等层面的定量考核,而用法的定性没有被真正发挥。在“依法治检”的语境下,强调转变职能,要确立科学的对检验检疫部门的考核评价机制,把法治建设、遵循法治情况,把依法监管食品安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这点在广东检验检疫系统实施的检出率指标考核上积累了一定的有益经验。同时,要改变考核机制,要让外贸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成为主要的评价主体,至少要让上级机关的评价和群众的感受能够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职能的转变才能与民众的愿望相契合。

转变职能必须对权力形成约束。的权力导致的腐败。因此要限制权力,规范权力的运行,依法规定职能,明细权力清单,强化外部权力限制,真正把检验检疫内部自觉改变与通过法律外部限制权力结合起来,做到内部发力和外部助力。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广东检验检疫局在进行的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将迈出一大步。权力清单的制定要从权限、程序上法定化,对权力清单的履职履责要接受内外部的监督。

建设法治质检任重道远,应当从转变职能开始,借鉴西方和部门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在依法治检的大前提下给检验检疫职能重新定位,注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监督的一整套机制,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做到“法无可依不可为”,建立一个“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法治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