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 违规“超标”改装成主因,生产销售者或将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18日,在北京二中院法官主持下,电动车驾驶人宋某将18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的家属,双方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至此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
75岁的朱某步行至北京市丰台区某路口时,宋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驶来,朱某倒地受伤。朱某住院治疗67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系脑出血。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宋某所驾车辆经鉴定属摩托车,无法进一步确定为是否属于普通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涉案车辆未依法进行登记,宋某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此次事故无法查明朱某倒地原因,故不确定宋某、朱某的责任。后朱某家属将宋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某赔偿朱某家属30万余元后,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劝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以下简称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以其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逐渐成为普通百姓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近年来,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屡有发生。据北京二中院统计显示,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前11个月,该院审理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别为68件、69件和52件,分别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15%、13.6%和15%。2014年数量下降系因北京中级法院辖区调整所致,从此类案件所占比例看,有逐年增长态势。此外,涉电动车交通事故伤亡率高,在上述52件案件中,46起案件中有当事人伤亡,伤亡率高达88%。
北京市二中院通过对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事故频发的原因,除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违规行驶外,电动车标准与电动车生产销售存在脱节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一些电动车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生产,一部分电动车的zui高时速已达到50km/h(此类电动车可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有的电动车生产厂家过于强调行驶速度和骑行方便,配套的安全防范措施比如刹车装置、警示装置却存在不足。一些经销商为了追求利益zui大化,以速度快为卖点吸引消费者,甚至拆除电动车限速器,将达标车改装成超标车。
另外,虽然我国将大部分电动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配套的《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至今没有对新类型作出相应调整,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即使车主想对电动车缴纳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了推卸对安全隐患较大的电动车群体的赔偿责任,也往往以电动车不属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为由拒承保交强险。
鉴于上述问题,北京市二中院希望电动车生产销售商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严把产品质量关。如果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不光要面临工商行政处罚,可能对车辆进行没收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纠纷的,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厂商和经销商也可能因超标产品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修改行业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安全、满足百姓需求的角度,尽快出台电动车相关行业标准及细则,修改相对滞后的电动车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转型升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超标电动车厂家和商家的监督处罚力度,清查主体资格,查看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清查是否有产品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问题。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销售行业的监督,对查处的违法经营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净化电动车市场。
法院还建议保险公司出台合适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相关保险种类,以分散电动车事故赔偿风险,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提供保障。
法院还特别提示消费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购买电动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超标”电动车将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驾驶人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已经购买了“超标”的电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给车上牌照,并考取摩托车的准驾资格,才能上路行驶,否则无论是无证驾驶还是驾驶无证车辆,遇有交通事故,可能面临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后果。
此外,驾驶电动车一定提升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及相关通行标识,以安全的速度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规范行驶,与其他车辆及行人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