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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默飞世尔科技打赢了商号侵权纠纷案

时间:2014-06-16 点击数:1960

 导读:近日,发现一家名叫石家庄赛默飞世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并在经营,赛默飞世尔科技就将它以企业商号侵权的罪名上告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赛默飞世尔”字号,使人误以为是其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赛默飞世尔”在仪器行业可谓是众所周知,作为一家知名的跨国仪器公司,给客户提供了良好的产品与服务,但是这一知名商号,却引发了一起企业商号侵权官司。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赛默飞世尔”商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
    庭审中,原告(赛默飞世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赛默飞世尔”源自“Thermo Fisher”的中文音译,为臆造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原告作为行业领军企业,和其多家分公司连续三年的大量广泛使用,众多行业媒体的广泛报道,该字号在行业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然而,被告(石家庄赛默飞世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的市场经营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赛默飞世尔”作为其字号,登记“石家庄赛默飞世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经营,并已经给原告实际造成了客户的混淆与误认。
    原告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三)项之规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被告则辩称,原告是生产企业,被告是商贸企业,两者处于商品流通的不同阶段;被告销售的商品均为办公设备、制冷设备、农业检测仪器等,双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均不同,因此不存在竞争,更不会发生混淆。同时,被告注册时间早于原告现有名称注册时间,没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也没有“傍”的意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赛默飞世尔”字号,使人误以为是其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赛默飞世尔”字号;并在河北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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