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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2.0和RoHS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8-15浏览次数:975返回列表

RoHS2.0和RoHS的区别


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 / 95 / EC将会被废除,欧盟各国必须于 2013年1月2日前将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当地法律。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 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 2011/65/EU(ROHS 2.0)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产品范围 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 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3.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4.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ROHS 2.0管控的医疗设备包括: 1.利用电能工作且符合欧盟指令93/42/EEC 中医疗设备定义的设备; 2.利用电能工作且符合欧盟指令98/79/EC中体外医疗设备定义的设备。 针对RoHS指令的修订,欧盟RoHS 2.0草案除提出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外,更提出新增4种需“优先评估”使用的物质: HBCDD 六溴环十二烷 DEHP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D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